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芬妮 相對人即債務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伍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自106年10月21日起至債務人取得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101建字1029號建造執照所示建物之使用執照之日止,按日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0,200元發支付命令部分,核屬將來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該部分之聲請發支付命令,自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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