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恭鳴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恭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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