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32號債權人 蔡政璜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世文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前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世文等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僅於104年11月8日具狀泛稱債務人 廖建彥 造意.利用職權使苓雅分局偵辦我涉犯偽造文書.李世文亦遭利用.至我住家大樓大廳辱嚇脅令我下樓云云,仍未就債務人有何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予以具體敘明,更難謂因而受有如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之損害,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