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6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育
柯宗興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00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蓋可能涉犯「重傷未遂」罪),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4年8月17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重新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