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榮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榮華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 陸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邱榮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年5月6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邱榮華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