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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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129號
原   告  葉自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9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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