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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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30號
原   告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訴訟代理人  陳敏樹
被   告  李瑞娥
訴訟代理人  黃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
告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原告之訴,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章少琴有合法法定代理權,惟按管理委員、
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
之規定,任期1至2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連選得連任1
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
約未規定者,任期1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連選得連任1
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
任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
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依原告提出之「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規約」第七條第
3項亦規定「委員之任期,自本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為期二年,其中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
連選得連任一次。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
滿日起,視同解任。本件被告答辯:原告的管理委員會應該
要改選主委,迄今都沒有改選,原告的主委是不合法的,而
原告亦稱:主委做了二任,有召開所有權人會議五次,但因
為人數為達法定人數而流會等語(均見本院卷第65頁),據
此,足認章少琴已經擔任原告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二任,且
任期於起訴前已經屆滿,依前揭說明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
解任,是章少琴既已解任,其法定代理權,即不合法。茲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告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
理委員會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則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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