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VUVANMANH(中文名 武文孟
被移送人  PHUNGMANHDIEN(中文名 馮孟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1月5日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80094627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VUVANMANH(中文名武文孟)、PHUNGMANHDIEN(中文名馮孟
面)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14日16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等事證,
應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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