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慶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張耀霆 專利師
張維文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信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0年5月6日以「多層葉輪離心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9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1225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等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101年10月18日說明書及圖式更正本、103年4月11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符合規定,並依前揭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已刪除,系爭專利請求項
2至9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而以103年9月24日(103)智專三05134字第103213320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1年10月18日、103年4月11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舉發駁回」、「請求項2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4年4月28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596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范智達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