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陳冠中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0年11月16日以「電連接器之錫球固定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20022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1年12月28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5條準用第22條第3項、第4項及第98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並以103年9月29日(103)智專三(一)02054字第103213640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8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4年3月19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214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范智達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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