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選任辯護人謝英吉律師
詹漢山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979、5354、5356、535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丑○○共同竊盜,捌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實
一、丑○○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9月11日以95年度簡字第2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
95年10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96年6月間起,與綽號「 阿志 」之巳○○(所犯共同竊盜、恐嚇取財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9號判決有罪)共組竊盜、恐嚇取財之擄鴿勒贖犯罪集團,丑○○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巳○○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聯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丑○○各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苗栗縣三義鄉山區等地,分別架設大型鳥網藉以竊取飛經該山區之賽鴿後,再由丑○○將竊得賽鴿後所取得之腳環號碼及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鴿主之聯絡電話提供給巳○○,由巳○○或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於附表二所示恐嚇時間,撥打電話向居住在台南、台中、彰化及南投等地之附表二所示鴿主恫稱:「若不付款就不把鴿子放回去」等語,使上開鴿主均因而心生恐懼,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附表二所示金額匯入指定之「吳偵而」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繼由巳○○持上開吳偵而帳戶金融卡前往各金融機構提款機提領贖款後,再以「將啤酒開來喝一喝」、「茶葉要幾斤、喝一喝」等暗語通知丑○○將已取贖之賽鴿放飛,丑○○藉此可獲得每隻賽鴿1,000元之贖款。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臺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丑○○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辰○○、 葉海清 、子○○、申○○、地○○、己○○、A○○、E○○、宙○○、丙○○、壬○○、卯○○、酉○○、辛○○、黃○○、乙○○、未○○、宇○○、癸○○、庚○○、戊○○、羅升薘、玄○○、天○○、戌○○、甲○○、B○○、午○○、寅○○、C○○、丁○○及證人亥○○警詢時指、證述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共犯巳○○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上開吳偵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影本、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提出之匯款單據資料、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及巳○○提領贖款照片14幀等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丑○○所為,係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罪及附表二所
示之恐嚇取財罪。公訴意旨雖以被告竊盜附表二被害人賽鴿部分,應各獨立論以一竊盜罪,惟被告於本院供述:伊只有在賽鴿期間,才把網子架開,1天去看1次,晚上就會把網子降下來,沒有比賽的期間都是收起來等語,是本件關於被告竊盜部分之罪數,應以被告架網之次數為斷,尚非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是則,本件被告竊盜之犯行,應如附表一所示,共計8次。
㈡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5、7、8所示時間,各以1個竊盜行為竊
得2以上被害人之鴿子,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竊盜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分論併罰之。被告選任辯護人雖以本件不應採一罪一罰等語,惟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而恐嚇取財罪僅以惡害通知為其犯罪行為,單次犯行即可成罪,並無上開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自不能認係集合犯。又接續犯係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被告既係先後向不同被害人為恐嚇取財之犯行,即非侵害同一法益,亦不能論以接續犯,併此敘明。
㈣被告與巳○○間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謀生,竟以竊取他人賽鴿再
以電話恐嚇飼主交付贖款之方式獲取利益,嚴重危害良善風俗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參與本件犯罪之分工情形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之罪,各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公訴人雖對被告具體求刑判處有期徒刑3年,惟本院衡酌上情,認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警惕之效,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陵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附表一┌─┬──────────┬──────┬──────┐│編│架網竊取之時間│罪名│宣告刑││號││││├─┼──────────┼──────┼──────┤│1│96年6月14日│普通竊盜│有期徒刑參月│├─┼──────────┼──────┼──────┤│2│96年6月26日│普通竊盜│有期徒刑參月│├─┼──────────┼──────┼──────┤│3│96年6月27日│普通竊盜│有期徒刑參月│├─┼──────────┼──────┼──────┤│4│96年6月28日│普通竊盜│有期徒刑參月│├─┼──────────┼──────┼──────┤│5│96年6月29日│普通竊盜│有期徒刑參月│├─┼──────────┼──────┼──────┤│6│96年7月2日│普通竊盜│有期徒刑參月│├─┼──────────┼──────┼──────┤│7│96年7月4日│普通竊盜│有期徒刑參月│├─┼──────────┼──────┼──────┤│8│96年7月5日│普通竊盜│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竊取鴿數│竊取時間│恐嚇時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罪名及宣告刑││││││││(新臺幣)││├──┼───┼────┼────┼────┼────┼─────┼───────────┤│1│申○○│2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4,0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14日│14日10時│14日10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許後之某││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時││刑柒月。││││││││││├──┼───┼────┼────┼────┼────┼─────┼───────────┤│2│地○○│1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2.5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劉晃 ││14日│14日10時│14日12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坤匯款│││許│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3│葉海清│2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5,0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14日│14日11時│14日11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許後某時││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4│子○○│1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6,0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林清 ││14日│14日12時│14日14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田匯款│││許│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5│己○○│4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10,0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14日│14日12時│14日12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6│辰○○│1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3,5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14日│14日12時│14日12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7│A○○│2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3,2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26日│26日10時│26日12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21分││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8│E○○│1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2,2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26日│26日10時│26日12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29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9│丙○○│1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5,0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王麗 ││27日│27日11、│27日14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玉匯款│││12時許│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0│宙○○│1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3,7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27日│27日12時│27日14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1│壬○○│4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9,0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張碧 ││28日│28日某時│28日某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雄匯款││││││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2│卯○○│1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2,0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28日│28日11時│28日13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33分許│36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3│辛○○│3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6,0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張阿 ││29日│29日10時│29日12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榮匯款│││許│58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4│黃○○│3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6,0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29日│29日10時│29日14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18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5│酉○○│2隻│96年6月│96年6月│96年6月│36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29日│29日某時│29日某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6│乙○○│3隻│96年7月2│96年7月│96年7月│6,0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2日8時許│2日10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19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7│A○○│1隻│96年7月4│96年7月4│96年7月│1,5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日8時許│4日9時42││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8│A○○│1隻│96年7月4│96年7月4│96年7月4│1,5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日10時│日12時22││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9│宇○○│3隻│96年7月5│96年7月│96年7月│5,4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5日10時│5日13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2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0│戌○○│1隻│96年7月5│96年7月│96年7月│1,8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5日10時│5日14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41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1│寅○○│1隻│96年7月5│96年7月│96年7月│1,8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5日10時│5日14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52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2│丁○○│1隻│96年7月5│96年7月│96年7月│3,5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李佩 ││日│5日10時│5日15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芬匯款│││許│17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3│癸○○│1隻│96年7月5│96年7月│96年7月│1,8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5日11時│5日13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22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4│庚○○│1隻│96年7月5│96年7月│96年7月│1,6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5日11時│5日13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57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5│戊○○│1隻│96年7月5│96年7月│96年7月│2,0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5日11時│5日14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6│B○○│3隻│96年7月5│96年7月5│96年7月│7,2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日11時│5日14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59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7│未○○│4隻│96年7月5│96年7月5│96年7月5│7,6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日12時許│日13時11││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8│玄○○│1隻│96年7月5│96年7月│96年7月│1,9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5日12時│5日14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39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9│天○○│3隻│96年7月5│96年7月│96年7月│4,8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5日12時│5日14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29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30│甲○○│2隻│96年7月5│96年7月│96年7月│3,8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5日12時│5日14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許│47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31│ 鄭東澤 │1隻│96年7月5│96年7月5│96年7月5│1,8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黃慧 ││日│日中午某│日14時46││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婷匯款│││時│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32│午○○│1隻│96年7月5│96年7月│96年7月│1,8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洪文││日│5日13時│5日15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信匯款│││許│4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33│D○○│2隻│96年7月5│96年7月│96年7月│4,0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原名││日│5日14時│5日14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羅星東 │││許│18分許││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34│C○○│1隻│96年7月5│96年7月5│96年7月5│1,800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日某時│日某時││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