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一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豐交簡字第三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速偵字第二○八○號),判處罰金新台幣六萬元,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