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 趙志達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受刑人「趙志達」之記載,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是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而予以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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