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修正前,下同)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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