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甘枝 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7,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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