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聖錩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遺費等
  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
  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向被告請
   求新臺幣(下同)133,042元(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
   項所載金額之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外,另
   請求被告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非因財產權部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0元。
 (二)提出被告聖錩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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