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聖錩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遺費等
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
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向被告請
求新臺幣(下同)133,042元(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
項所載金額之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外,另
請求被告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非因財產權部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0元。
(二)提出被告聖錩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