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債務人 王蓁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蓁榛(原名:李王蓁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王蓁榛(原名:李王蓁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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