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836號聲請人亞矽氏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1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表:95年度催字第56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94年03月30日│94年3月30日│194,240元│JA0000000││││司│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