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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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後,已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與其所提出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拘票及報告書等證據相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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