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之1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零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