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95年度易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