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政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1747號),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107年度偵字第1174號案件,業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632號判處被告犯藥事法第83條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4月,於108年1月2日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23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7年8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050號)附卷可憑,證明該扣案物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巫政賢前因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1747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632號案件,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警方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白色結晶1小包(驗餘淨重共0.23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8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0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97頁),是前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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