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罡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雲林縣麥寮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