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5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李淑惠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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