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杭立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498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742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逾期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61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875元,及自100年3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