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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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21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為判斷是否符合公示送達之要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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