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696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配偶 林梅香 及第二順位繼承人 蔡金鉗 、 蔡阿鳳 ,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二、聲明人所提出對於繼承人林梅香之通知書,未經繼承人林梅香親自簽名或蓋章,不足以釋明繼承人林梅香已受通知之事實,應補正之。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