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088號債權人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確切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提示日即退票日,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