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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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7號聲請人 楊寶玉 相對人 詹勲能 關係人 詹耀德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詹勲能(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楊寶玉(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詹耀德(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寶玉為相對人詹勲能之配偶,相對人為肝膿瘍患者,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另行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詹耀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為證,而本院於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吳佳慶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心神狀況,鑑定人鑑定意見認為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因發燒、呼吸急促急診,診斷為肝膿瘍導致敗血性休克合併急性腎損傷,經治療仍出現呼吸心跳停止經心肺復甦術後缺氧缺血性腦病變,目前生活起居需仰賴旁人協助,無法獨立生活,需由鼻胃管餵食,無行動能力,仰賴呼吸器維生,對外界叫喚或刺激均無反應,缺乏自發性言語表達或有意義行為表現,無意思表示能力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且無回復之可能性,故鑑定人認為可為監護宣告等語(見本院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及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是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為相對人監護之宣告。
三、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一千一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案主現年六十五歲,仰賴呼吸器維生,無自理能力,至今每月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八萬元,看護費用每月二萬元,現有存款、汽車、投資型保單及不動產,案配偶即聲請人現年六十三歲,與案主互動良好,經家族會議決議,願意擔任案主之監護人,瞭解監護人之責任與義務,欲申請保險金及提出案主存款支應生活費用,故提起監護宣告聲請,評估案配偶身心狀況良好,有照顧能力,且為親屬所支持,案長子即關係人詹耀德,現年三十七歲,與案主互動良好,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同意由案配偶擔任監護人,評估案長子身心狀況良好,可負擔協助照顧之責,並能瞭解會同開具清冊之人之責任與義務,建議由案配偶擔任監護人、案長子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 晟台成 字第一○七○○一○號函等在卷可考。
四、本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規定,參酌上開訪視報告、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等資料,及聲請人、關係人詹耀德分別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為適當,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詹耀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相對人之權益。又監護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詹耀德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