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94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是否有誤,請釋明之。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