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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