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4號原告 孫臆琳 被告 孫瑋駿
孫寶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91,7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權利│土地價額││││(㎡)│(元/㎡)│範圍│(元)│├──┼───────────────┼───┼────┼──┼──────┤│1│高雄市○○區○○○段○○○○○○號│193.38│9,000│1/1│1,740,420│├──┼───────────────┼───┼────┼──┼──────┤│2│高雄市○○區○○○段○○號│109.83│8,197│2/7│257,222│├──┼───────────────┼───┼────┼──┼──────┤│3│高雄市○○區○○○段○○○○號│88.72│8,197│2/7│207,782│├──┼───────────────┼───┼────┼──┼──────┤│4│高雄市○○區○○○段○○○○號│714.38│9,800│1/1│7,000,924│├──┼───────────────┼───┼────┼──┼──────┤│5│高雄市○○區○○○段○○○○號│583.96│11,433│1/1│6,676,415│├──┼───────────────┼───┼────┼──┼──────┤│6│高雄市○○區○○○段○○○○號│102.96│9,800│1/1│1,009,008│├──┴───────────────┼───┴────┴──┴──────┤│合計(元)│16,891,771│├──────────────────┴──────────────────┤│備註:上列各筆土地價額,係以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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