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福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緝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福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福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23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附表:受刑人鄭福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3次)│├─────┼───────────┼───────────┤│犯罪日期│108年6月29日│①107年9月21日││││②107年9月21日││││③107年10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速偵字第709號│年度偵字第7348號、108││││年度偵字第12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港交簡字第227│108年度易字第423號││實││號│││審├───┼───────────┼───────────┤││判決日│108年7月31日│108年12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港交簡字第227│108年度易字第423號││決││號│││├───┼───────────┼───────────┤││確定日│108年8月20日│109年1月1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193號(已執│年度執字第604號(已定│││畢)│應執行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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