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次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均係於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自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其中附表中之編號4、6、8、10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其餘各罪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本件即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合併聲請其應執行刑之案件,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0,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另附表編號11至18,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其中附表編號1至2、11至18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3至10所示裁判確定(99年8月20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11至18所示各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頁至第29頁)。故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檢察官所提業經受刑人簽名之「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0頁至第12頁)。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鄭富城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0日凌晨4、5時│98年12月9日23時許│98年9月3日12時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號│99年度毒偵字第4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0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0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實││││││審├──┼───────────┼───────────┼───────────┤││判決│99年4月9日│99年4月9日│99年8月2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0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0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決││││││├──┼───────────┼───────────┼───────────┤││確定│99年4月9日│99年4月9日│99年8月20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歸緝字第37號。│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二、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察署99年度執字第││││3180號。││││二、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9月3日22時許│98年9月9日19時至20時許│98年9月9日19時至20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實││││││審├──┼───────────┼───────────┼───────────┤││判決│99年8月20日│99年8月20日│99年8月2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決││││││├──┼───────────┼───────────┼───────────┤││確定│99年8月20日│99年8月20日│99年8月20日│││日期││││├─┴──┼───────────┼───────────┼───────────┤│是否得│是│否│是││易科罰金││││├────┼───────────┴───────────┴───────────┤│備註│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3180號。│││二、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7日14時至15時│98年10月17日14時至15時│98年11月7日20時許│││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實││││││審├──┼───────────┼───────────┼───────────┤││判決│99年8月20日│99年8月20日│99年8月2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決││││││├──┼───────────┼───────────┼───────────┤││確定│99年8月20日│99年8月20日│99年8月20日│││日期││││├─┴──┼───────────┼───────────┼───────────┤│是否得│否│是│否││易科罰金││││├────┼───────────┴───────────┴───────────┤│備註│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3180號。│││二、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7日20時許│98年10月22日16時許│98年10月24日2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99年度偵字第1199號│99年度偵字第1199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實││││││審├──┼───────────┼───────────┼───────────┤││判決│99年8月20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49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決││││││├──┼───────────┼───────────┼───────────┤││確定│99年8月20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日期││││├─┴──┼───────────┼───────────┼───────────┤│是否得│是│否│否││易科罰金││││├────┼───────────┼───────────┼───────────┤│備註│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987號│││察署99年度執字第│。│││3180號。│二、編號11至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二、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8年10月25日8時許│98年10月26日6時許│98年10月26日7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199號│99年度偵字第1199號│99年度偵字第119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實││││││審├──┼───────────┼───────────┼───────────┤││判決│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決││││││├──┼───────────┼───────────┼───────────┤││確定│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987號。│││二、編號11至1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9日4時許│98年11月3日12時許│98年11月3日13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199號│99年度偵字第1199號│99年度偵字第119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實││││││審├──┼───────────┼───────────┼───────────┤││判決│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決││││││├──┼───────────┼───────────┼───────────┤││確定│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987號。│││二、編號11至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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