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 蔡宗霖 被告陳䄳亘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紅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素珍 訴訟代理人 許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未足。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50,000元之薪資扣押款,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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