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減刑)裁判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1月、1年8月、7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6月2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2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1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