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丙○○
11號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八六三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劉瓊雯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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