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一三號),因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入侵他人電腦罪,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調查中已與被告甲○○達成和解,告訴人乙○○並於九十八年三月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對被告甲○○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訊問筆錄各一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之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