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慧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慧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較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下旬至同│100.5.10│100.5.10│││月20日前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142號│偵字第15643號│偵字第1564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217號│3266號│3266號││├────┼────────┼────────┼────────┤││判決│100.9.30│100.11.30│100.11.3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2217號│3266號│3266號││├────┼────────┼────────┼────────┤││判決│100.11.28│101.1.5│101.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384號│執字第1074號│執字第10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