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智明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受刑人陳智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1日│100年2月13日│100年7月17日至18│││││日間之某日19、20│││││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99號│毒偵字第699號│毒偵字第308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979號│1979號│3219號││├────┼────────┼────────┼────────┤││判決│100年8月18日│100年8月18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1979號│1979號│3219號││├────┼────────┼────────┼────────┤││判決│100年9月5日│100年9月5日│101年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343號│執字第11343號│執字第1973號│││(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100年10月12日至│(100年10月12日至│(101年12月12日至│││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10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