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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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李慶義
鍾堯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自字第33號自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原告(即自訴人)認有新事證,而對於同一案件(即本院92年度自字第756號)再行自訴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另於民國100年4月21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朱光國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