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惠茹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惠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惠茹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4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5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9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