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徐桂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本件訴訟之聲明,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淑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