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馬金科 訴訟代理人 陳肇弼 被告 馬麗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參照)。查兩造就坐落臺中市○里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廣成巷68號建物之權利範圍,均公同共有1分之1,原告主張兩造各取得所有權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2,950元【計算式:〈(13,800×109)+121,700〉÷2=812,9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