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一三號、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惟該案中查扣之海洛因毛重0.六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含袋重0.六公克),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