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債權人崧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邱阿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經查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1年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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