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99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稽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兩造間之董事、清算人委任關係,觀諸該董事、清算人法律關係之主要內容既關乎公司決策及營運事務之參與資格有無,自亦涉及公司財產利益之保全及主張等,故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