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28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有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100年度交簡字第289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9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其至遲應於100年12月4日提起上訴始為合法,惟其遲至100年12月7日始具狀上訴到院,亦有卷附被告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收狀日期戳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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