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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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商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號上訴人立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聖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洪主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燦科技有限公司柯郭昌 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非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民議字第2號提案決議、102年度台抗字第31
7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另其上訴利益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核其應補繳裁判費共39,625元(計算式:15,850+23,775=39,62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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