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上更(一)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丙○○○即 江月琴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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